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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名.style.color 可以完成,為什么還要用var mychar=document.getElementById("txt");

直接用 ?類名 就可以啊,為什么還要 獲取元素?var ?mychar=document.getElementById("txt");不是更麻煩了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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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回答

有時候類名可能比較長,或者后面的代碼操作也學要用到此類名,那么將類名用document.getElementById("txt")獲取元素后復制給一個變量,將更加便于代碼的簡潔編寫。若類名較為簡潔或者后續(xù)的代碼中不需要對此類名進行其他操作,那么直接類名.style.*操作就可以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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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個人理解是:便于后面編寫代碼。

1、obj.style.color相對來說比較長,不便于后面編寫代碼。用“var 有意義的名字”來代替相對obj.style.color,能提高編碼的效率和理解,便于后期維護和改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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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這樣理解的。mychar從txt獲取的是一個對象。定義中所說的obj的意思應該是var所定義出來接受數(shù)據(jù)的對象。也解釋mucha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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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名.style.color 可以完成,為什么還要用var mychar=document.getElementById("txt")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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